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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成片开发征地”官方标准将定,房地产供地来源或遭挤压

时间:2019-08-29  点击:
  新土地管理法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有多项重大突破,但“成片开发可征地”这一规定仍然遗留了不少待解的问题。房地产开发能否纳入成片开发建设的范围,令业界关注。
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。新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作为保障新法顺利实施的配套文件,有关成片开发的官方界定标准有望近期出炉。自然资源部官员近日透露,按照新土地管理法45条的授权,正在研究制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标准。
  外界之所以关注征地改革,以及成片开发征地这一规定,主要在于过往征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征地情形,客观造成了被征收后土地大幅增值,且增值收益主要归于地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,失地农民的获得感不强。
  第一财经记者曾在某东部城市2018年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选取了三个较为典型的建设项目:
  一个是棚户区改造项目,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0万元/亩,可以纳入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范畴;
  一个是输变电工程项目,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.5万元/亩;
  另一个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,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/亩。
  上述三个项目分别位于三个不同的郊区县。即便是最高的60万元/亩,折算下来也不过是60万元/666平方米=900元/平方米。在上述东部城市,这些郊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拿地的楼面地价每平方米经常超过万元。
  正是这种征地前后的土地价格变化,为地方热衷征地提供了动力之源。本轮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,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,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,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,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。
  实践倒逼法律修改。如何应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,成为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法的一个重点所在。
  在征地方面,新土地管理法主要有三大修改,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。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。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、规范、多元的保障机制。
 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,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,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,采取列举方式明确,因军事和外交、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、公共事业、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,确需征收的,可以依法实施征收。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,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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